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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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盖章未必担责!刘新勇律师精准抗辩帮建设公司成功脱责民间借贷债务

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4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6-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甲某作为出借人,主张乙先生与 A 建设公司共同向其借款 20000 元;款项通过微信直接转账至乙先生个人账户,收款后乙先生出具手写收据,单据落款由乙先生签字、加盖 A 建设公司印章。后续欠款迟迟未结清,甲某将用款人乙先生、A 建设公司一并起诉至当地法院,诉求两方连带还本付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家主体财产。 A 建设公司委托刘新勇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应诉,庭审中刘新勇律师提出关键抗辩:案涉钱款实际为乙先生个人生活费,资金全部转入乙先生个人账户,公司从未收取案涉借款、无共同借款合意,乙先生并非公司在职人员,涉案印章存疑,双方没有利息约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乙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判决结果

1.判令乙先生限期归还甲某本金 20000 元,自起诉日起按 LPR 标准计付资金利息,同时承担保全费 250 元、案件受理费 150 元;

2.驳回甲某要求 A 建设公司共同偿还欠款的全部诉求,A 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案件心得

1.律师专业代理是企业止损关键:本案中刘新勇律师从款项流向、借款合意、实际用款主体多角度梳理证据、组织抗辩逻辑,精准戳破仅凭盖章就认定公司共同借款的主张,直接帮助 A 公司摆脱两万余元债务及保全查封带来的经营风险,凸显专业商事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里的重大价值。

2.加盖公章必然构成共同借贷:借条、收据加盖企业公章只是外观表象,法院认定共同借款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至公司账户两项要件,钱款转入自然人私人账户、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时,不能仅凭印章强行判令企业偿债。

3.出借人出借资金需审慎核查:出借时要核实用款主体身份、明确收款账户归属,切勿仅凭盖有公章的书面凭证就认定企业为共同借款人,避免后续维权诉求无法全额得到法院支持。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