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9月11日,被告盛某与被告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整。同日,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并商定于2013你那十月一日前归还”。
2013年9月12日,原告将该借款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吃哦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该借款。故起诉。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此案委托后,搜集了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证据,为诉讼的胜利打下来坚实的基础。
仲裁结果
被告河南某电梯有限公司、盛某偿还原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活动,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来支付货币。在民间借贷中,不是有借据就可以高正无忧了,依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借人需要对转款进行举证,这是出借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