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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孩子被伤,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

发布者:高涯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28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4月26日中午,原告陈某在邢某的照看下,在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南三环橄榄城都市广场住宅院内玩耍时,被告冯某用木块打倒在地,造成陈某额头处受伤并大量出血。后送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证明陈某系额部被模板击伤,致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被告向原告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拒不支付其他费用。

办案过程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主要从精神抚慰金方面入手,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系女孩,且年纪幼小,受伤处为额头部分,对其以后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其伤势不构成伤残,但也应当获得精神抚慰金。

仲裁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冯某,其监护人冯某,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19.53元。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及受伤部位,酌情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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