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4月26日中午,原告陈某在邢某的照看下,在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南三环橄榄城都市广场住宅院内玩耍时,被告冯某用木块打倒在地,造成陈某额头处受伤并大量出血。后送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证明陈某系额部被模板击伤,致额部皮肤软组织裂伤。被告向原告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拒不支付其他费用。
办案过程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主要从精神抚慰金方面入手,律师认为,本案中陈某系女孩,且年纪幼小,受伤处为额头部分,对其以后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其伤势不构成伤残,但也应当获得精神抚慰金。
仲裁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冯某,其监护人冯某,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19.53元。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及受伤部位,酌情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