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天河区宅基地房买卖无效纠纷律师 合同无效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52人看过举报


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增值损失,具体赔偿方法,按双方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减去购房款9万元,剩余部分按照卖家70%过错责任,买家30%过错责任,判决买家得剩余部分的70%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李买家要求严卖家赔偿房地产增值损失40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1.关于涉案原有的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新村村一队上的房屋(地号2xxxx3,建筑面积为57.31平方米)及其使用土地的增值损失。涉案房屋的买卖双方均应知晓法律及国家法规政策对于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出卖人在时隔多年房屋增值之后要求返还房屋,故出卖人应当负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为73,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08年,现涉案房屋价格已有上涨,李买家因此遭受损失,严卖家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州国某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已评估涉案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73200元,鉴于严卖家、严XX及李买家对该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故法院予以采纳。按照上述的过错责任比例,严卖家、严XX应向李买家赔偿原有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差价损失128240[273200-90000元)×70%]2.关于李买家主张的围墙圈起来的土地价值13万元的损失问题。鉴于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具备市场流通性质,而李买家亦非该集体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集体土地具有身份性,故李买家该项主张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26929

  • 昨日访问量

    21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