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最多不超过房屋本金。实践中有的房屋逾期10多年交房,违约金已经超出房屋总价的几倍。法院最多支持的上限为房屋总价。
判决书节选:
关于百某公司主张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违约金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理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将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视为一个统一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认为只有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不符,也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故一审法院认为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从1999年12月31日起计算不妥,富某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以每个个别的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意见成立,但根据《民法总则》以及《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百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故其可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15年10月1日计至2018年7月12日,且富某公司迄今未能交楼,其所累积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涉案房屋价款本金,应以本金为限计算涉案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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