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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付贷购房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3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下面这个案子是典型的首付贷纠纷判例。购房人买房的同时,开发商作为担保人,担保购房人向物业公司贷z款。后购房人无法偿还贷z款,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赔偿巨额违约金。一审法院直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判决购房人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两个独立案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人并未违约,最终改判购房人不用承担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需要将开发商代其向物业公司垫付的房款偿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在唐某起诉景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一案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唐某与景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唐某、李某现以本案合同违反部门规章、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首付款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也与生效判决的认定不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应否解除。因景某房地产公司和唐某、李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的银行贷z款担保保证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景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唐某、李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唐某、李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景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及房产证的办理,属于唐某、李某享有的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义务。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该合同关系中唐某、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唐某、李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z款致使景某房地产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景某房地产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债务人唐某、李某进行追偿的权利。景某房地产公司以唐某、李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上述条款约定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唐某、李某在本案之前曾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二审期间经本院释明后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问题已达成合意,因此可判决合同解除。景某房地产公司基于唐某、李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唐某、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基础,本院不予支持。景某房地产公司代唐某、李某偿还的银行贷z款本息及相应利息,唐某、李某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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