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主在国外,委托亲属卖房后又反悔可以吗?
咨询电话: (张静),张律师解答:如有足够证据可证明其亲属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亲属连委托书都没有,就将地主的安置房卖给了他人。几年后地主反悔,起诉亲属无代理权,合同无效。后法z院经审理认为其亲属全权办理整套拆迁补偿手续,其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龚大称其并未授权龚二签订《协议书》,周某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龚二取得授权,庭后经原审法z院向润某公司调查亦无法明确龚二的授权情况。周某称龚大授权龚二签订《协议书》证据不足,故原审法z院对周某上述抗辩不予采信。
至于龚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龚大的表见代理。首先,龚大确认其与龚二系堂兄弟关系,龚大明确其追认龚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龚大另在2017年1月9日的笔录中明确其在2009年6月29日现场与润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龚二并非涉案房产的产权人,按照常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须龚二进行签名,龚大追认并认可龚二的签名行为应视为龚大认可龚二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且根据润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拆迁过程中是由龚二办理临迁费手续、领取临迁费及腾退涉案房屋。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龚二实际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其次,龚二于签订《协议书》当天领取拆迁费用,按常理润某公司应为收回《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后发放拆迁费用,周某称为龚二持有并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符合常理,原审法z院予以合理采信。龚大称其儿子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龚大称其儿子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但实际是由龚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龚大上述主张也与常理不符,原审法z院不予采信。再次,周某主张其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上述陈述与《协议书》的约定相吻合,原审法z院对此予以合理采信。由于当时林和村正进行拆迁改造事宜,龚二在林和村村民委员会内与周某签署《协议书》可使周某有理由相信龚二有权代理龚大签署《协议书》。综上,根据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周某有理由相信龚二有权代理龚大签署《协议书》,龚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构成对龚大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龚大基于龚二无代理权为由主张《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z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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