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纠纷第11讲:同居分手后能否起诉借名买房把房子要回来?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7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初买房时是否有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由原告负责举证,如果证据不足的话,很难得到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驳回了男方要求过户房子回来的诉讼请求。即使房款是男方付的,也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07130日核发了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唐被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唐被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后,即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现罗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登记在唐被告名下的涉讼房屋为其所有,也无法举证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唐被告名义所购买,故对于罗原告的该主张,院不予采纳。对于罗原告提出的要求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唐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诉请,理据不成立,院均不予支持。罗原告唐被告均确认涉讼房屋购房款等款项由罗原告实际出资支付,应否返还问题应由双方另寻途径解决,本案不作调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36693

  • 昨日访问量

    289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