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本院认为:关于朱某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首先,本案讼争房屋由朱某管业并签订租赁合同作出租使用,故涉案的房地产权证与朱某有利害关系。其次,生效法律文书(2012)年穗中法行终字第1078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朱某与市国土规划委核发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朱某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市国土规划委及杨某等四人主张朱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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