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有证据证明丈夫实际是知情的,则不能解除。
苏女士与潘先生系夫妻,二人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苏女士名下。2015年8月,翁先生与苏女士在中介公司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翁先生向苏女士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2016年6月,苏女士在配合翁先生办理了相关贷z款手续后,提出其丈夫潘先生不同意卖房,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苏女士一人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苏女士一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潘先生否认知晓苏女士出售房屋,翁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翁先生就此进行了举证,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并作出认定,据此推定潘先生知晓卖房一事并予以同意。苏女士认为虽然留存的是潘先生电话,但手机是由她使用,不能证明潘先生知晓她出售房屋。对此,虽然苏女士提交了电话户名是潘先生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电话是由苏女士使用以及不能得出潘先生不知晓的结论。综上,苏女士无权要求解除与翁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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