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加盟纠纷中延迟缴纳使用费要承担滞纳金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要付,加盟商无理由不付的话,就要付并且承担滞纳金。

判决书节选:

贡某公司反诉中关于权利金、广告基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权利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5日前提交,500/月。乙方须第二年15日前将全年的权利金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缴纳所欠金额的2‰累计计算滞纳金至补足所欠金额时为止。广告基金自乙方辅导店签约之日起,首年免收,于第二年15日前提交,每月300元整,一次性支付全年3300/年元整(优惠3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权利金和广告基金从开店之日起算。故贡某公司主张邱某支付权利金、广告基金符合合同约定,邱某主张合同规定免收没有依据。但贡某公司主张从开店之日起算也不符合合同该约定,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欠付权利金应从20161月计算至20175月及广告基金,由于合同约定缴付的期限是第二年15日前,故对2016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金应从201615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2017年的权利金及广告基金应从201715日起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应以权利金及广告基金的本金为限。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02319

  • 昨日访问量

    33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