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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拆除商标招牌不彻底要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9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该拆除的都要拆除,如果拆除不彻底,则要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如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承担3万这样。

判决书节选:

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按合同第十条第1款履行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10日内,邱某应负责辅导店招牌的拆除工作并交给甲方、该辅导店的建筑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标、商号等、邱某将辅导店属于贡某公司授权使用之标的物交还甲方、注销该店的名称、将印有贡某公司商标或商号的包材、杯具、玩具等物品清点造册交由贡某公司处理。贡某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海珠第1890018901号公证是2017515日的情况,而合同期限为201559日至201759日,邱某应在2017519日前履行相关义务,故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即使证明邱某的店铺在合同期满后仍登记在网站平台上,但该情况仍在邱某的履行期限内,无法从公证内容证明邱某未履行义务。根据邱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17516日已经申请注销登记,但从其提交的2017525日公证的现场照片,虽然该铺已经清空,但从招牌及铺内柜枱仍可见“GONGCHA”字样。故虽然邱某已经采取了注销登记等措施,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仍然存在违反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情形,故邱某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综合邱某对此义务的履行程度,贡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有相应的损失,考虑公平原则,贡某公司主张3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3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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