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二手房屋交易不成,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因价格波动产生的差价损失。
2016年8月11日,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买方王某某与卖方潘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案涉房屋给买方,定金5万元。签约当天,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办理了相关贷z款手续。同年11月3日,双方按约定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当日卖方以其未带身份证原件及经纪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不久,买方向案外人杨某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同小区房屋,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向其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30.5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买方已依约向卖方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办理了相关贷z款手续,后因双方当事人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产生争议。卖方以对买方的付款能力产生怀疑和中介不在场为由,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给买方,从而导致房屋交易不成。但是,从买方办理贷z款、其个人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等情况来看,卖方对买方付款能力的怀疑,缺乏事实根据。即使卖方认为中介未到场,交易存在风险,也没有证据显示卖方在该日后要求重新商定办理递件手续的时间。故此,卖方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买方提交了相关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另行购房屋价格与案涉房屋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额,其确实存在实际损失。遂作出判决: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等。后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