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接受遗赠需60天内表示同意接受,该60天从接受遗赠人知道遗赠的事情后开始算,如果不知道则不起算。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立遗嘱,表示自己的遗产由大孙子继承,但同时又表示,不要那么早告诉大孙子,等奶奶去世后再告诉。于是二儿子遵守爷爷的遗愿,一直未公开遗嘱。后奶奶去世,二儿子将遗嘱拿给大孙子看,大孙子于是起诉要求继承爷爷的遗产。三儿子表示不同意,因为大孙子已经错过了接受遗赠的60天期限。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遗赠的60天期限应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的事情开始算,故大孙子未超过期限。最终,法院判决爷爷的遗产由大孙子继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大孙接受被继承人王爷爷的遗赠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案涉遗嘱一直由王二儿保存,王二儿表示其根据父亲王爷爷的遗愿,等母亲蒋奶奶过世后才将案涉遗嘱事宜告知王大孙,王大孙亦确认王二儿系在奶奶去世后才告知其遗嘱事宜,而蒋奶奶于2022年10月6日去世,王大孙于2022年11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爷爷、蒋奶奶的遗产,故王大孙作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并未超出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期限,王大孙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王爷爷的遗产。王三儿主张王大孙作出接受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王大孙在被继承人王爷爷去世时就已获知案涉遗嘱的存在,且其在一审庭审时亦确认王大孙现在才知道案涉遗嘱,故王三儿以此为由主张王大孙已放弃受遗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