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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261讲:部分继承人共同作证说有口头遗嘱可以吗?

2025-05-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3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可以。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时所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口头遗嘱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三位继承人所称的父亲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不成立。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继承人陈父是否有作出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陈大儿、陈三女、陈母称陈父有立口头遗嘱,但根据陈大儿、陈三女、陈母陈述,陈父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口头遗嘱,且陈大儿、陈三女、陈母所称陈父立口头遗嘱时现场仅有陈大儿、陈三女、陈母中的部分人员在场,无其他合法见证人在场,故陈大儿、陈三女、陈母所称的陈父的口头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不能认定陈父有作出合法有效的遗嘱,本院对陈大儿、陈三女、陈母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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