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拆除围蔽,恢复原状。
判决书节选:
本争议焦点主要为:董某应否恢复102房对着的内走廊及楼梯间的原状及使用功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102房对着的内走廊及楼梯间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陈某作为业主,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董某将该部分改造为自己专有使用部分,侵害了陈某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陈某诉请要求拆除围蔽该楼梯间、内走廊的砖墙、门、窗等,封闭一楼楼梯间西侧外墙门窗,恢复楼梯间、内走廊的原状及使用功能,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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