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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85讲:为挽回婚姻将婚前房产赠与妻子,离婚了能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已经过户就不能了。房产赠与,过户前可以撤销,过户后就不能撤销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为挽回婚姻,将自己婚前房产赠与并过户给妻子,后面二人还是离婚了。丈夫起诉妻子,主张当初的赠与是附条件(不离婚)的,现在离婚了就可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没有明确的表示是附条件的房产赠与,且即使有写明,也属于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判决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603房的性质认定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案涉603房原是丁夫婚前的个人财产? 但在丁夫与杜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20年12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案涉603房归杜妻一人所有? 另,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603房的产权登记在杜妻一人名下,按照前述法律规定,603房属于杜妻的个人财产,与丁夫无涉。丁夫与杜妻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签订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丁夫要求返还603房的主张?

    丁夫称《夫妻财产协议书》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以不离婚为前提条件? 但从《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分析,并不存在该约定的内容? 即使有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亦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从丁夫自愿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的背景分析,赠与603房系其存在婚姻过错自愿向女方补偿并希望挽回女方的感情。故本院认为丁夫有补偿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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