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建的房屋一般都未经合法报建,如果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产权人,有什么权利去起诉别人的合同无效呢。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外村加建人要求确认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邝某等与某合作社、雍某公司签订的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唐某某认为邝某等与某合作社、雍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其作为案涉拆迁房屋三至六层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要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为无效,首先要确认唐某某是否为案涉拆迁房屋三至六层的合法产权人。唐某某与邝某签订的《建房合同》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已建成一、二层房屋的基础上,由唐某某加建三至六层,加建部分属于唐某某所有,庭审中,唐某某确认其加建房屋时未报建,且案涉土地亦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唐某某也并非某经济社的社员,因此双方在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故唐某某并非案涉拆迁房屋三至六层的合法产权人,故其主张邝某等与某合作社、雍某公司签订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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