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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61讲:借村民的名买宅基地房,拆迁了补偿款怎么分?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因非本村村民不能买宅基地房,故实践中很多人会借本村村民的名来买宅基地房,宅基地证写村民的名。一旦遇拆迁,很容易起纠纷。由于本村民才能选择要安置房,非本村村民只能要现金补偿,故如借名的村民私自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的话,真正的买家不能起诉要求要安置房,而只能要求按非村民现金补偿标准支付现金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借姑姑的名买宅基地房,姑姑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侄子起诉要求安置房归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侄子只有权要求非村民现金补偿标准的赔偿,释明后侄子仍不愿意更改诉讼请求,坚持要安置房,法院最终只好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与张侄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本案中,根据张侄子提交的录音证据以及涉案宅基地房屋多年来一直由张侄子实际使用,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时签订的《房屋临迁补偿协议》《安置房购房合同》《安置房选房确认表》原件以及存折、密码均掌管在张侄子处,张侄子多年来可以自由支配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临迁费等相应补偿款,回迁安置的黄埔区某)604房多年来亦一直由张侄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直至2020年双方才对此发生争议,之前张姑姑从未提出异议,对此张姑姑给出的解释严重背离生活常理,本院认为,张侄子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本院认定张侄子与胡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张侄子因非本村村民,借胡某的名义购买涉案宅基地,登记在胡某名下,张侄子出资建造了涉案某号宅基地房并实际使用?

    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无法予以实际交还,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 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张姑姑签订了《房屋临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不能分得回迁房,故张侄子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经本院释明后,若《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张侄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黄埔区某604房《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张侄子所有,张姑姑、胡某及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侄子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张姑姑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张侄子要求确认《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张侄子要求张姑姑、胡某及开发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 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张侄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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