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负债累累,与妻子离婚并约定两套房产都归妻子,且丈夫还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导致债主打赢官司执行不到钱,于是债主起诉要求撤销丈夫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是婚姻期间产生的,无论丈夫和妻子是不是恶意避债,都事实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都归妻子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裘某是否有权撤销黄夫与刘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刘妻与黄夫的离婚协议显示,刘妻与黄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套房产,两套房产全部归属于刘妻所有?虽婚生子女归刘妻抚养,但黄夫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女满18周岁止? 综合以上财产分割情况可知,刘妻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虽刘妻抗辩已在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后,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大部分转给黄夫以实现离婚时财产分配的衡平,但该转账凭证均为刘妻向案外人的转账,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归属于黄夫所有,因此刘妻的该项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裘某已就案涉债务对黄夫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仲裁,而刘妻与黄夫于2021年4月25日才协议离婚,故刘妻与黄夫的离婚财产分割发生于案涉债务产生后?且案涉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黄夫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涉债务的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裘某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在开庭过程中,黄夫陈述其不仅对裘某欠付债务,同时在协议离婚时,仍存在其他债务未能清偿,因此在黄夫欠付多笔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明显照顾女方,在刘妻不具有合理多分婚内财产事由的情况下,黄夫没有分得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刘妻与黄夫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刘妻与黄夫对婚后财产的分割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裘某主张撤销刘妻与黄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分割的约定,具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