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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07讲:债务人通过离婚避债,债权人能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负债累累,与妻子离婚并约定两套房产都归妻子,且丈夫还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导致债主打赢官司执行不到钱,于是债主起诉要求撤销丈夫的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的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是婚姻期间产生的,无论丈夫和妻子是不是恶意避债,都事实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都归妻子的条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裘是否有权撤销黄夫刘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刘妻黄夫的离婚协议显示,刘妻黄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套房产,两套房产全部归属于刘妻所有?虽婚生子女归刘妻抚养,但黄夫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女满18周岁止? 综合以上财产分割情况可知,刘妻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虽刘妻抗辩已在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后,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大部分转给黄夫以实现离婚时财产分配的衡平,但该转账凭证均为刘妻向案外人的转账,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归属于黄夫所有,因此刘妻的该项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裘已就案涉债务对黄夫2020930日申请仲裁,而刘妻黄夫2021425日才协议离婚,故刘妻黄夫的离婚财产分割发生于案涉债务产生后?且案涉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黄夫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涉债务的执行案件被终结执行,裘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在开庭过程中,黄夫陈述其不仅对裘欠付债务,同时在协议离婚时,仍存在其他债务未能清偿,因此在黄夫欠付多笔债务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明显照顾女方,在刘妻不具有合理多分婚内财产事由的情况下,黄夫没有分得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刘妻黄夫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刘妻黄夫对婚后财产的分割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裘的合法权益。因此,裘主张撤销刘妻黄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分割的约定,具有依据,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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