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可以,除非存在法定的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能反悔要求撤销。具体是否受欺诈、受胁迫,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认定。民法典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又反悔的,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则由法院认定是否有受欺骗、受胁迫等可反悔情况。如果是在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后,则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再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继承人先是做出了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并收取了其他继承人支付的30万补偿款,余20万补偿款售房后支付。后该继承人反悔,不想放弃继承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判决不许反悔。
判决书节选:
关于应否承认梁某3对放弃继承反悔,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中,梁某3于2020年7月6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进行公证,后于2020年11月及2021年3月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上述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复查处理决定后,其又于2021年5月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亮的遗产,而后,陈祖母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间才办妥部分案涉房产的继承手续,因此,梁某3系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梁某3反悔的主要理由是陈祖母欺骗其二人放弃继承,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梁某3系自愿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该放弃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声明书已经公证机构予以证明,程序严谨、规范,应为合法有效,现其以此为由提出反悔,理由成立? 梁某3还提出其年老多病,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但其在2020年7月6日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应知道自己已经步入老年,对此应有明确的预期,更何况,陈祖母在其二人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当天已支付了30万元补偿款,并承诺在出售房屋后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还提供房屋给其二人永久居住,现梁某3以此为由提出反悔,理由亦不成立? 因此,梁某3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已明确表示其知晓并愿意承担放弃继承的一切法律后果,现提出反悔并主张继承,违反诚信原则且缺乏充分理据,不予支持? 一审认为应当承认梁某3对放弃继承的反悔,并认定徐某亮的遗产由梁某3、陈祖母、徐某2、徐某3共同继承,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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