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纠纷145讲:继承股权后公司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变更。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变更工商登记到已去

世股东的儿子名下。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母死亡后,其在标某药用公司30%的股权经法院判决由黄子一人继承,故黄子依法继受取得标某药用公司30%的股权,故黄子请求确认具有标某药用公司的股东资格(出资额为60万元,占标某药用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及要求标某药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黄子于股东名册并将原股东陈母所占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黄子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37151

  • 昨日访问量

    389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