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办理房产证必要的资料遗失,则需要补办才能办房产证,具体还要看规资局的相关规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罗某1992年买的房,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也同意办证。但法院发函到规资局,规资答复经查询未查到涉案房屋的任何登记信息。最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都同意办证,但因必要的资料遗失,法院无法判决办证,双方可补办相关资料后再自行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证。张律师提醒:本案的房屋历史过长,几十年前的房屋,极容易发生产权登记不全,资料遗失,被告找不到等情况,所以建议办房产证要尽早。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载明:暂无海珠区501房(原址:海珠区 五楼,以下简称501房)的预售合同备案、查封、抵押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核查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等?
罗某主张其向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约、付款收据及海外汇款银行存根原件交由华某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华某房产公司将上述材料遗失,华某房产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罗某诉请华某房产公司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即广州市海珠区5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华某房产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罗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鉴此,华某房产公司愿意协助罗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双方对此实际并无争议?只是因罗某无法提供办证所需的全部资料,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暂无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案涉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故本院暂不支持罗某要求华某房产公司协助其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双方可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并按规定提供办证所需的资料或补办遗失的资料后,自行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