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子女间的借名买房分两种,一种是父母借子女名买房,一种是子女借父母名买房,这两种关系看似差不多,实际差很多,法院审理的时候,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父母买房写子女名字,多年后主张是借名买房的话,一般需要充分的证据才能胜诉。但如果是子女买房写父母名字,多年后主张是借名买房的话,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借名买房。因为父母赠送房子给子女常见,子女赠送房子给父母不常见。看似不公平,实则更符合实际。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儿媳买房写婆婆名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借名还是赠与。但巧就巧在还买了一辆车,也是写婆婆名字。婆婆主张房和车都是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婆婆在老家已有几套房,经济宽裕,且还有其他子女。另外婆婆自认不会开车,却主张儿子儿媳赠与房和车给自己,不合常理。且儿子儿媳正在闹离婚,最终法院认定属于借名买房关系,房屋是儿子儿媳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妻、蔡夫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孙婆婆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车位的行为性质,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产和车位系黄妻和蔡夫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无异议,对于在购买涉案房产和车位时蔡夫和黄妻名下有房、不具备购房资格亦无异议?关于蔡夫与黄妻用夫妻共同财产以孙婆婆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和车位的原因,蔡夫和孙婆婆的解释为,蔡夫和黄妻将该房产和车位赠与给孙婆婆,待孙婆婆百年之后再留给两个孙子?黄妻的解释为,其与蔡夫欲购置涉案房屋作为家庭改善型用房,但因其与蔡夫均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只能借用孙婆婆的名义购买?各方均确认并未签订房产代持协议或赠与协议?
对此,本院认为,孙婆婆和蔡夫之间是母子关系,在蔡夫及妻子黄妻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借用蔡夫母亲孙婆婆名义购买涉案物业以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符合日常生活情理? 而对于蔡夫和孙婆婆主张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蔡夫和黄妻在蔡夫并非孙婆婆唯一子女且孙婆婆在老家另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购买涉案房屋和两个车位赠与给孙婆婆,且赠与之后该房屋和车位并非由孙婆婆独自使用,黄妻述称孙婆婆不会开车孙婆婆亦未提出异议,显然蔡夫和孙婆婆主张的赠与关系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并认定黄妻、蔡夫与孙婆婆之间就案涉房屋和车位存在借名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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