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税费负担进行约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卖家承担,但如有合同明确约定由买家承担,也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由买家承担,后买家承担后,认为不合理,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开发商支付。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改判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的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首先,梁姑代梁父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对梁儿具有约束力? 梁儿作为梁父的继承人,在梁父去世后虽然没有向梁姑出具明确的签订上述合同的授权,但是梁儿实际按照上述合同履行并主张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构成事实上的追认,该合同对梁儿发生效力?
其次,案涉《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约定“楼房移交甲方(梁父)使用之日起,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及领产权证等费用均由甲方自付”,该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悖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对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税费的负担进行约定。
因此,案涉房屋的土地出让金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应由梁儿负担。梁儿诉请信托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其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缺乏理据,该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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