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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儿子买房,儿子要离婚了能签个借名买房合同保住房子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1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出资帮儿子婚后买房,如果只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视为对儿子一个人的赠与,儿媳没份。但如果儿子自愿加儿媳名,则视为儿子对儿媳的赠与,已过户就不能再反悔,离婚儿媳可以分割。即便这时候父母拿出借名买房协议,也不能对抗儿媳已经加名的产权。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出资帮儿子婚内买房,写儿子名字。但儿子随后加了儿媳名字。后两人离婚,父母拿出与儿子签的借名买房协议,称房子是父母的,儿媳不能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本案借名买房协议是不是后面签的,都不能对抗儿媳的产权。因为父母和儿子都没有在过户前出示该份借名买房协议,故即便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也只是父母与儿子之间的内部约定,儿媳仍然可以分割一般产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按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以朱夫名义购于朱夫郑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产权登记在朱夫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朱父姚母出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的售房所得(包括房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视为作为父母的朱父姚母对作为儿子的朱夫一人的赠与,涉案房屋属朱夫的个人财产? 但在朱夫郑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夫郑妻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确认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房管部门据此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朱夫郑妻共同共有,应视为作为丈夫的朱夫对作为其妻子的郑妻的赠与,该赠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行为随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而完成,涉案房屋产权已由朱夫一人财产转化为朱夫郑妻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朱父姚母根据姚母朱夫二人签署的《协议》拟证实朱父姚母朱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该协议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内部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也无证据显示朱父姚母朱夫朱夫郑妻办理上述加名手续前向郑妻出示上述《协议》及郑妻对此知情,因此上述《协议》不能对抗涉案房屋加名的法律后果,郑妻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朱父姚母诉称其借朱夫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是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理据不足,院不予采信,院依法驳回朱父姚母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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