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出资帮儿子婚后买房,如果只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视为对儿子一个人的赠与,儿媳没份。但如果儿子自愿加儿媳名,则视为儿子对儿媳的赠与,已过户就不能再反悔,离婚儿媳可以分割。即便这时候父母拿出借名买房协议,也不能对抗儿媳已经加名的产权。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出资帮儿子婚内买房,写儿子名字。但儿子随后加了儿媳名字。后两人离婚,父母拿出与儿子签的借名买房协议,称房子是父母的,儿媳不能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本案借名买房协议是不是后面签的,都不能对抗儿媳的产权。因为父母和儿子都没有在过户前出示该份借名买房协议,故即便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也只是父母与儿子之间的内部约定,儿媳仍然可以分割一般产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按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以朱夫名义购于朱夫、郑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产权登记在朱夫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朱父、姚母出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某房的售房所得(包括房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视为作为父母的朱父、姚母对作为儿子的朱夫一人的赠与,涉案房屋属朱夫的个人财产? 但在朱夫、郑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夫、郑妻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确认涉案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房管部门据此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朱夫、郑妻共同共有,应视为作为丈夫的朱夫对作为其妻子的郑妻的赠与,该赠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行为随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而完成,涉案房屋产权已由朱夫一人财产转化为朱夫、郑妻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朱父、姚母根据姚母、朱夫二人签署的《协议》拟证实朱父、姚母与朱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该协议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内部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本案也无证据显示朱父、姚母或朱夫在朱夫、郑妻办理上述加名手续前向郑妻出示上述《协议》及郑妻对此知情,因此上述《协议》不能对抗涉案房屋加名的法律后果,郑妻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朱父、姚母诉称其借朱夫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其是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驳回朱父、姚母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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