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案件事实和证据,一般很难。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想推翻房产登记,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如父母与儿子间真是借名购房关系,则需要购房时有约定。否则仅仅因为儿子儿媳闹离婚,就说当初是借名购房关系,怎么都说不过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法院就认为父母只是出资一部分,不是全部房款。而且儿子自愿过户到儿媳名下,说明儿子之前也不承认是借名购房关系。判决驳回儿子父母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904房是否属于陈父、刘母、陈儿、夏儿媳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对此分析如下:一、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儿与某集团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合同购买1904房,房屋产权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在陈儿名下。其后,作为夫妻之间的析产约定,1904房的产权于2019年3月15日以“析产”为由由陈儿变更至夏儿媳名下,根据前述规定,夏儿媳是1904房的合法产权人。二、陈父、刘母提出,1904房实由其出资购买,仅因限购政策原因而以陈儿名义登记产权,陈儿属于挂名购房,但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2.所谓“陈儿挂名购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虽陈儿现认可陈父、刘母主张的“挂名购房”,但双方存在父母、子女的特殊利害关系,其陈述缺乏可信性,且陈儿于2019年3月15日以析产为由将1904房变更至夏儿媳名下,这表明当时陈儿本人都不认可陈父、刘母是1904房的真正产权人,亦即否定了“挂名购房”之说。3.1904房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确定其权属并无影响。陈儿购买1904房后,陈父、刘母确有居住使用该房屋,但这显然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属陈父、刘母所有。事实上,父母居住在子女所有的房屋,是社会上常见的情形,并不表明房屋应归父母所有。综合上述分析,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本院确认夏儿媳是1904房的合法产权人,陈父、刘母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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