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诉讼第65讲:打官司搞证据突袭有什么风险?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60人看过举报


民事诉讼第65讲:打官司搞证据突袭有什么风险?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天。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通过纸质或电子送达方式出一个书面的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有的人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怕对方知道自己的底牌,针对此种行为,如果是不重要的证据,法院有权不采纳。如果是重要的证据对查明案情非常重要,法院一般会采纳,但也有权对当事人除以罚款或对代理律师除以训诫等处罚,建议还是不要搞证据突袭。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410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52407

  • 昨日访问量

    356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