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质量问题的检验期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院结合货物的种类自由裁量检验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明确约定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不适用该2年规定。一般外观的肉眼易见的瑕疵检验期应是收货后几天,隐蔽瑕疵时间长一些。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鞋子外观被污染属于外观瑕疵,应及时提出来,过期不提视为货物质量合格。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辉某公司以336双白色鞋子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给马某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作出如下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马某与辉某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对检验期间及交货标准进行约定。但是,辉某公司主张涉案讼争鞋子系出现污染问题,鞋子表面的污染问题属于肉眼可见的问题,其检验方法简单、易操作,则辉某公司在收货时即应对产品进行检验,若鞋子存在污染问题则应当场拒收。然后,辉某公司既未当场拒收货物,也未在合理期间内向马某提出质量异议,则应视为马某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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