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第1讲:父母在家庭析产协议里处分个人财产,缺少家庭成员签名处分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一方处分个人财产,即使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签名,该处分条款仍然有效。既然是父亲或者母亲的个人财产,则其有权决定给谁。即使整份协议其他条款无效,也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离婚后自己买了一套房,是母亲个人财产。母亲去世前写了一份家庭析产协议,约定该房产给二儿子一个人。后母亲去世俩儿子就该房产打起官司。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析产协议缺少家庭成员签名无效,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母亲处分个人财产,不需要其他成员签字也有效,改判房屋归二儿子所有。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谭二儿主张连母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协议具有遗嘱性质,对谭大儿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不予认可。但根据该协议载明的内容,协议立约人为连母与谭大儿、谭二儿三人,协议内容为经商定达成财产分割契约,其中未提及连母去世后财产分割的内容,虽谭二儿提供了公证书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连母生前对外表示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明示行为,但也仅为个人陈述,无相关的书面记录。故对谭二儿主张的连母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实为遗嘱的主张不予采信。《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虽载明连母与谭大儿、谭二儿就连母财产分割商定的内容,但该协议立约人处仅签有连母一人名字,谭大儿、谭二儿作为协议立约人均未签名,无法认定三方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对谭大儿、谭二儿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谭二儿主张按《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涉案房屋的住房贷款合同及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涉案房屋为连母离婚后购买,以连母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登记为连母单独所有。谭大儿提供的《声明书》中谭父确认该涉案房屋为连母个人财产,其无权干涉。因此,连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遗产。判决房屋由谭大儿、谭二儿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房于2013年10月18日权属登记至连母名下,为连母单独所有;权属取得方式为购买,购房时连母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50万元。连母系于2013年9月17日与谭父协议离婚,故涉案房屋为连母离婚后购买,以连母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登记为连母单独所有,依法属于连母个人财产,连母对归属其所有之物具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由支配的权利。本案中,连母在世时立下《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实质即为对其自有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涉案房屋作为连母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故一审法院将涉案房屋定性为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改判驳回谭大儿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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