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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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申建梅律师胜诉案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应减免赔偿!

发布者:申建梅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内江专业律师全力维权,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简介)内江律师申建梅,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年,实战经验丰富、专业能力突出,是内江推荐律师中口碑极佳的专业型律师。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结合自身原有疾病不幸去世,某保险公司以“受害人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为由,主张仅承担30%赔偿责任,妄图减免赔偿金额。内江申建梅律师挺身而出,凭借精准的法律解读、扎实的办案功底,在一审、二审中均成功驳斥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最终为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用专业实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结合二审判决书完整细节,详细拆解案件全貌,彰显内江申建梅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供有类似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姚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245线行驶至某县域境内时,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郑某某、乘车人肖某某、郑某2等多名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及乘车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紧急送往内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1天,经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急性加重、心源性休克、重症脓毒症等。2025年11月,肖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后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其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脏病的基础上,遭受胸部外伤致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等,促使原有疾患进展加重并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原有疾患为死亡主要原因,交通损伤为次要原因,交通损伤对死亡的参与度建议为30%。

另查明,姚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姚某2,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姚某某垫付部分相关费用。肖某某的近亲属郑某某、郑某某、郑某2等多名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内江申建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姚某某、姚某2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

二、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内江申建梅律师作为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的唯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投入案件梳理工作,结合二审判决书载明的全部细节,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策略。

首先,内江申建梅律师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费用票据等,逐一核实各项损失明细,确认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确保每一项损失都有充分证据支撑。针对司法鉴定中“交通损伤参与度30%”的结论,内江申建梅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提前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赔偿责任,提前准备抗辩思路。

一审阶段,保险公司果然提出抗辩,认为肖某某自身严重器质性心脏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按总损失的30%计算赔偿金额,同时提出医疗费计算错误(主张部分救护车费用属交通费)、丧葬费标准适用错误等异议。面对保险公司的多项抗辩,内江申建梅律师沉着应对,逐一驳斥:一是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应遵循过错原则,肖某某自身疾病并非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未将受害人自身体质或疾病作为过错认定,不应扣减参与度;二是明确救护车费用属于必要医疗费用,应计入医疗费范畴;三是说明肖某某于2025年去世,丧葬费适用对应年度相关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内江申建梅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相应赔偿款。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大幅减少赔偿金额,争议金额较大,上诉理由仍围绕医疗费计算、丧葬费标准、赔偿参与度三个核心争议点。面对上诉,内江申建梅律师没有丝毫松懈,结合二审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梳理上诉答辩思路,重点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展开针对性答辩,再次明确“受害人自身疾病不构成过错,不应减免赔偿责任”的核心观点,同时核对各项费用计算依据,确保答辩意见精准、有力。

二审开庭期间,内江申建梅律师作为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条理清晰地陈述答辩意见,出示相关证据,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进行有力驳斥,逻辑严谨、法理清晰,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庭审中,姚某某、姚某2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内江申建梅律师独自应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结合内江申建梅律师的答辩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垫付费用返还的相关判项;

2.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金额的相关判项,改判保险公司支付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合理赔偿款(品迭垫付费用后);

3. 驳回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二审法院明确了三个核心争议点的裁判意见:一是救护车费用属于必要医疗费用,一审计入医疗费并无不当;二是调整丧葬费标准(纠正一审计算错误,但不影响当事人核心权益);三是受害人肖某某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一审不予计算参与度并无不当。

最终,历经一审、二审,在内江申建梅律师的全力维权下,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成功获得合理赔偿,保险公司妄图减免赔偿的诉求被驳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当事人已顺利推进赔偿款项的领取工作。

此次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内江申建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也为内江地区类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及受害人自身疾病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维权参考。

四、律师观点(内江申建梅律师新颖观点总结)

作为本案郑某某等多名当事人的全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内江申建梅律师结合本案一审、二审审理过程及终审判决结果,针对此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自身存在疾病的案件,提出以下新颖且实用的法律观点,供内江地区有类似需求的当事人参考,也彰显了内江专业律师的专业素养:

1. 受害人自身疾病≠侵权人减免赔偿的理由,这是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内江申建梅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肖某某自身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脏病,属于个人特殊体质范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其不应因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保险公司以“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按参与度30%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一观点最终被一、二审法院采纳,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2. 交通事故赔偿中,“参与度”并非必然扣减赔偿的依据,需区分“体质/疾病”与“过错”的核心差异。内江申建梅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及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会以“受害人自身有疾病、损伤参与度低”为由,妄图减免赔偿责任,但该抗辩能否成立,核心在于区分受害人的体质/疾病是否构成“过错”。若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即使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也不能成为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减免赔偿的理由,这一观点打破了“有参与度就必扣减赔偿”的常见误区,为类似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3.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需精准,细节决定维权成败。内江申建梅律师强调,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计算错误”“丧葬费标准错误”等异议,均属于赔偿计算中的细节问题,若律师未能精准把控,很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结合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救护车费用属于必要医疗费用、丧葬费应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等关键要点,提醒当事人及同行,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逐一核对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确保每一项损失都有法可依、有证可查,避免因细节失误影响维权结果。

4. 二审维权的核心是“精准抗辩、守住一审成果”。内江申建梅律师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上诉的目的是大幅减免赔偿金额,二审阶段的重点是针对上诉理由,精准提炼答辩观点,强化证据支撑,驳斥不合理抗辩,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同时,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轻微计算错误(如本案丧葬费标准),应理性对待,重点维护当事人的核心权益,避免因小失大,这也是二审维权的重要技巧。

最后,内江申建梅律师提醒:内江地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尤其是受害人自身存在疾病、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偿的情况,当事人切勿盲目维权,更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赔偿方案。应及时委托内江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凭借专业的法律解读和扎实的办案功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内江推荐律师内江申建梅律师将持续专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内江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高效、顺利维权。

申建梅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为四川电视台非常话题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具有过硬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0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1511020********51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