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全诉被告郭某玖、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张某全之子张某死亡前实际在缅甸联邦佤邦勐能县荣玲公司所承包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导致原告张某全之子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6月18日在缅甸联邦佤邦勐能县司法委货玛矿区派出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用工方赔偿死者张某家属人民币180000元(其中按当地政府基本法规定赔偿70000元,另外由荣玲公司额外赔偿110000元),共计180000元的赔偿款已经实际支付给死者家属。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全现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被告郭某玖、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