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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廖雄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离婚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被告系上门女婿。经人介绍不到5个月便共生活,2004年1月9日生育长子杨某甲。2005年6月1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09年12月11日长女杨某乙出生。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完全不合常争吵,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不计其数。被告喜好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3、婚生长子杨某甲由其选择跟谁生活,长女杨某乙在长子选择后跟随另一方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文某某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称:被答辩人所诉不实,依仗其稍许优势,歧视家庭成员是上门女婿,编造家庭暴力不计其数的谎言为离婚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经过长时间的恋爱,经历艰苦生活及恶劣条件考验,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坚固。答辩人为了家庭已经作出自己应当作出的全部贡献,自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以来,均是答辩人在外挣钱养家,收入全额交答辩人管理。2011年共同建盖住房1幢。被答辩人在与他人接触环境中,受不了外人引诱,开始对家庭不满,对答辩人不满。被答辩人遗弃答辩人及女儿的做法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双方约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5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文某某到杨某某家入赘。2003年1月9日生育一子名杨某甲,2009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名杨某乙。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文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杨某某与文某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因生活而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的家庭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本案当事人之间应相互谅解,多一些宽容,多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珍惜婚后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工作、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以有利于子女的今后健康成长,今后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杨某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昆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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