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从事加盟行为的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企业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从事加盟活动;(2)特许人应当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3)特许人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并且特许人与两个直营门店的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在中国合法的企业形式有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营国有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这些企业形式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认定为无效。
作为特许人一方,在开放加盟时一定要严格把握特许人主体资格问题,如果只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不能随意签订加盟合同,应当注册公司,以公司形式对外开放加盟,否则会被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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