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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者:王力波|时间:2023年11月16日|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被告:CC

被告:中国D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原告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

—2—称AA财保秦皇岛公司)与被告BB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经被告BB申请,依法追加CC、中国D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DD财保齐市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被告BB、CC、DD财保齐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财保秦皇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B给付原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27360.00元、诉讼费242.00元,合计276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冀C××**号货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2017年7月9日12时50分许,BB驾驶黑黑BV××**小型客车沿齐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加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晓力驾驶的冀冀C7××**冀冀C××**车相撞后,又与王英驾驶的冀C冀C8××**车相刮,造成三方车辆损坏,乘车人杨卓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梅里斯交警大队认定BB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晓力、王英、杨卓无责任。经有关部门评估,王晓力车辆损失25360.00元,评估费为2000.00元,合计27360.00元。王晓力在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付保险金273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年法院作出裁决,判决本案原告赔偿王晓力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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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0元,该款项已经执行完毕。被告BB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已经代位在保险金范围内赔偿了王晓力损失,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B给付原告为王晓力垫付的费用27,360.00元,诉讼费242.00元,合计27,602.00元。

BB辩称,不同意赔付保险金,案涉车辆当时有全险,都是由DD财保齐市公司代理的,不清楚DD财保齐市公司什么原因不赔付。

CC辩称,案涉车辆当时有全险,当时保险公司已经给定损了,不清楚保险公司什么原因不赔付。

DD财保齐市公司辩称,DD财保齐市公司在本案中承保了BB驾驶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交强险最高限额2,000.00元,对于原告向被告追偿,原告应当出具证据证实原告承保王晓力驾驶车辆的保险凭证,并且对于车辆损失应当出具损失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修车配件明细及发票、鉴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证实车辆损失情况,亦应提供证据证实已实际向保险车辆索赔权益人实际支付保险赔款的凭证。本案事故发生后,DD财保齐市公司曾对车辆损失状况进行查证,根据车辆受损的车辆状况,原告向DD财保齐市公司索赔损失的金额明显过高,依据DD财保齐市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诉讼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且公估费及诉讼费242.00元是为了查明该案原告与本案原告之间的保险责任所支付,应由本案原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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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冀C冀C××**车在AA财保秦皇岛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冀C×冀C××**投保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109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等,以上险种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28日0时起至2017年9月27日24时止。2017年7月9日12时50分许,BB驾驶黑B**黑BV××**车沿齐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加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晓力驾驶的冀C**冀C7××**×冀C××**后,又与王英驾驶的冀C8**冀C8××**,造成三方车辆损坏,乘车人杨卓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梅里斯交警大队认定,BB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晓力无责任;当事人王英无责任;当事人杨卓无责任。经王晓力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王晓力的冀C×**冀C××**为25360.00元,王晓力支付了公估费2000.00元。王晓力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27360.00元。以上事实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6民初271号生效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造成原告王晓力车辆损失25360.00元,在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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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被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应予赔偿;原告王晓力支付的评估费2,000.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费用,依据保险法应由保险人承担。判决:被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赔偿原告王晓力保险金27,360.00元。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被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负担。

2018年4月24日AA财保秦皇岛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王晓力支付冀C××**冀C××**款。

另查明,被告CC与BB系母子关系,CC系黑BV××**黑BV××**。2016年8月22日,CC于DD财保齐市公司为黑BV××**黑BV××**险种包括交强险、机动车综合险2014版(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22日13时起至2017年8月22日13时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物侵权导致的损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侵权的请求赔偿权利。本案中原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被保险人王晓力的损失,原告DD财保齐市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另被告CC于DD财保齐市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险2014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BB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被告BB应承担全部责任为宜。本案中,被告BB肇事车辆在被告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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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齐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险,被告DD财保齐市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00元后,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DD财保齐市公司在机动车综合险2014版保险中予以赔偿。

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6民初271号生效判决,原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在车险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王晓力保险金27,360.00元(车辆损失数25.360.00元、评估费2,000.00元),诉讼费242.00元由AA保险秦皇岛公司负担,故被告DD财保齐市公司应承担赔付原告AA财保秦皇岛公司保险金及案件受理费27,602.00元。被告DD财保齐市公司关于案涉车辆公估报告中确认的车辆维修费用应当有修车发票及明细证实实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金额,公估结论中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过高,高于正常配件市场价格等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D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7,602.00元;

二、驳回原告A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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