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力波|时间:2023年11月16日|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B
原告AA与被告B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5,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冷饮运输的个体经营者,2018年初三、四月份,被告从事冷饮批发销售,经被告与原告联系,原告为被告送冷饮,但被告经营状况不好,没有现钱支付给冷饮厂,被告便与原告商量由原告为其垫付冷饮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3月7日、2018年4月2日两次为被告垫付冷饮款总计人民币105,000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实际上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支付了冷饮厂的冷饮款,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多年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令被告归还垫付款总计105,000元整,望判如所请。
被告B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
原告A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BB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核实对原告AA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A是从事冷饮货品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被告BB曾是冷饮批发销售经营者。2018年,原告AA为被告BB运送冷饮货品,被告BB未能及时给付冷饮厂货款,原告AA为其垫付了货款。2018年3月7日,被告BB为原告AA出具借条一份,欠款金额为55,000元。4月2日,被告BB再次为原告AA出具借条一份,欠款金额为50,000元。为保证债务履行,被告BB将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给原告AA,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今,被告BB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AA为被告BB垫付货款,被告BB为原告AA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原告AA主张债权时,被告BB应予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AA欠款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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