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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作者:董梦阁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简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大家好,我是董梦阁律师,建设工程纠纷是我的专业领域之一,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况

第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起诉时,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五,有了中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又另行签订了改变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以中标合同为准。

第六,中标前先行施工又签署中标合同的属于“先定后招”,该合同无效。

第七,发包人肢解工程发包,签署的合同无效。

第八,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解决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

第一、合同约定: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也没有增项减项,按合同约定的总价作为付款依据。如果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自行结算:对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按照结算文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第三方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以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规则

第一,合同有约定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过高的话,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合同没约定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的标准视为没有约定。

 

四、违约金的计算规则

第一,违约金的种类:(一)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因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产生的违约金。

第二,合同必须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则不能主张。

第三,合同必须有效: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第四,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话,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酌情予以调整。

第五,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主张:司法案例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可以同时支持利息和违约金,否则,很难同时支持。

 

五、优先受偿权

第一,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当发包人逾期欠款时,承包人起诉到法院主张工程价款,可以就其承建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也可以就其装饰装修部分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此处工程价款的范围:只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不包括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三,行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六、当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时的诉讼主体

第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可以是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二,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起诉。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三,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规定

第一,原则上,农民工和哪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雇佣关系就由雇主发工资报酬。

第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第五,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八、常见的工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问题

第一,诉讼时效:(一)自应付款之日起三年;(二)工程款未确定的,一般不应起算诉讼时效;(三)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的,以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第二,造价鉴定:(一)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诉讼中不予鉴定(二)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不予鉴定(三)诉讼前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诉讼中不予鉴定(四)经过充分质证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强制执行:(一)执行法院: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三)执行措施:罚款、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人名单(四)可以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四)强制执行的期限:六个月,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董梦阁主任北京盈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诉讼与非诉经验,善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工作认真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