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我方当事人因家庭拆迁安置取得多套房产,在内部办理离婚登记时通过离婚协议对家庭房产、车辆进行分割处理。后债务人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全盘撤销离婚协议当中全部房产及车辆的财产分割约定,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全部诉求,将案涉全部房产、车辆对应的离婚协议约定予以撤销。
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委托韩彬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核心目标是厘清拆迁安置房的家庭共有属性,把不属于债务人的家庭成员财产份额从撤销范围中剥离出来,避免案外第三方的安置权益因本案被一并撤销,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权益。
二、案情背景
案涉房产来源于家庭拆迁安置,是按照家庭在册人口进行安置分配,多名家庭成员均享有对应的安置面积权益,房产当中不仅包含夫妻二人的财产,还包含子女以及已故长辈的拆迁安置利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签署离婚协议,对名下房产、车辆作出分割约定。此后,债权人以债务人存在对外负债为由,主张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意图逃避债务,向法院起诉请求整体撤销离婚协议内全部房产、车辆的财产处置条款。
一审诉讼过程中,未充分审查拆迁安置房的家庭共有来源,直接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全部房产、车辆的分割约定。该判决会直接损害到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财产权益。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韩彬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三、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一审已经全盘支持债权人的撤销主张,二审需要推翻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需要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单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的把握:需要区分债务人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独立安置权益,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一并纳入可撤销的范围。
需要论证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背景,区分正常离婚财产处置与恶意无偿转移财产,厘清各方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
二审不能追求全部驳回对方诉求,要采取务实诉讼策略,争取把属于案外家庭成员的房产从撤销范围剔除,实现部分改判,保住家庭成员专属拆迁安置利益。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韩彬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材料,梳理拆迁安置相关证据,固定拆迁系按家庭在册人口分配安置面积这一核心事实。第一,找准二审突破口,重点围绕案涉房屋的来源展开论证,提出案涉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部分房产对应的安置权益归子女及已故长辈,不属于债务人可处分的责任财产,不能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调整范围。第二,梳理债务发生时间、离婚时间、债权确认时间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并不具备预见后续债务纠纷的主观条件,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同时说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存在婚姻过错补偿的背景,并非简单无偿转让财产。第三,明确上诉的诉讼策略,不盲目要求全盘驳回债权人诉求,区分不同财产性质:认可部分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纳入撤销评价,但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拆迁安置房产应当排除在撤销范围之外。第四,庭审当中充分向合议庭提交事实理由,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发表代理意见,向法院释明:若将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拆迁安置利益一并撤销,会直接损害第三方合法财产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二审阶段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韩彬律师立足于原有证据,充分挖掘安置协议、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当中的关键信息,说服合议庭重新对房屋权属构成作出认定。
五、案件结果与办案启示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韩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仅撤销离婚协议中部分房产以及车辆的分割约定,将归属于其他家庭成员拆迁安置权益的房产从撤销范围中剔除,驳回债权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二审实现部分改判,成功保住了家庭成员专属的拆迁安置房产,最大限度降低本次诉讼给我方当事人及家庭带来的财产损失,二审代理取得重大阶段性胜诉。
办案启示
拆迁安置房很多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就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按人口安置的房屋,一定要重视其他家庭成员的安置份额,避免在离婚分割、债务纠纷当中不当处置第三方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并非可以无条件撤销离婚协议全部财产条款,只有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才具备被撤销的基础,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面对一审全部败诉的局面,二审不要一味追求全盘胜诉,要结合证据客观评估案件,采取务实诉讼策略,争取部分改判、减少损失,也是重要的诉讼成功。
处理离婚财产分割,若家庭财产中包含拆迁安置、继承等来源复杂的资产,应当留存好安置、分配相关书面材料,发生纠纷时可以用来界定各方财产边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韩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