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件,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二人因亲属在商铺争执后突发心脏骤停死亡,起诉我方当事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832849.94 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我方当事人仅承担 10% 赔偿责任,判决赔付总额 118751.51 元。 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变更责任比例至 50%,要求我方当事人额外赔偿 563757.55 元。我方当事人委托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韩彬律师担任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上诉应诉事宜。
上诉人上诉核心诉求:
1.改判我方当事人承担 50% 赔偿责任,增加赔付金额至 563757.55 元;
2.全部诉讼费用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争执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因果关系强弱,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2.是否能够认定我方当事人事前知晓死者存在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基础疾病;
3.死者自身基础疾病、情绪失控是否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4.上诉人主张大幅提高责任比例、增加五十余万元赔偿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韩彬律师二审代理核心抗辩思路
接受二审委托后,韩彬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监控记录、医疗病历、双方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四大维度构建完整应诉抗辩体系: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我方当事人事前知晓死者身患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上诉人主张我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知死者心脏病史,但全案监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均无有效证据佐证该事实。我方当事人仅因债务琐事上门沟通,无从预见简单口角争执会诱发对方心脏骤停死亡,损害后果超出正常普通人可预见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极低。
(二)死者自身旧疾、未冷静处置纠纷是死亡重要诱因,自身负有重大责任
根据急救病历、死亡证明,死者本身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基础疾病,该特殊体质是死亡发生的关键内在因素。纠纷过程中,死者主动上前参与争吵、情绪剧烈激动,未能理性规避冲突,自身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分担规则,应当大幅减轻我方当事人赔偿责任。
(三)一审酌定 10% 责任比例公平合理,上诉人主张 50% 责任无任何依据
双方仅发生口头吵骂,全程无肢体接触,我方当事人行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微弱原因力,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上诉人单方面要求划分同等责任,忽略死者自身疾病与自身处置不当的关键事实,割裂多因一果的客观案件事实,其诉求缺乏证据支撑与法律逻辑。
(四)上诉人二审新提交证据无法推翻一审基础事实,不能作为改判依据
针对上诉人二审当庭提交的合同、录音、证人证言等新证据,韩彬律师逐一质证,指出该组证据仅能反映债务纠纷源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恶意滋事、刻意刺激死者的主观故意,亦不能改变死者自身患病、主动参与争吵的核心事实,不足以推翻一审裁判结论。
四、二审法院审理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韩彬律师的代理抗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作出终审裁判:
1.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我方当事人仅需承担赔偿款 118751.51 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 6644 元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额外承担诉讼成本;
3.上诉人要求增加赔付 563757.55 元的诉讼主张完全未得到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无需多支付一分赔偿款。
五、案件代理成效与办案总结
(一)案件代理显著成效
1.成功阻止上诉人增加 563757.55 元赔偿款的诉求,完整守住一审 10% 低责任比例判决结果,为当事人避免巨额额外赔付;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方自行承担,当事人无新增诉讼经济负担;
3.终审判决尘埃落定,案件定分止争,彻底了结本案侵权赔偿纠纷。
(二)韩彬律师办案要点总结
1.多因一果型生命权纠纷,重点区分外部争执行为与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的因果作用力大小,以此论证低责任比例的合理性;
2.严格把控 “侵权人是否知晓受害人特殊体质” 这一关键事实,无证据佐证知情时,可大幅降低过错认定程度;
3.针对二审新证据分层质证,区分债务起因与侵权损害后果,阻断上诉人以此提高责任比例的诉讼逻辑;
4.紧扣《民法典》过错责任分担规则,论证受害人未冷静处理冲突存在自身过错,夯实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本案系邻里商铺琐事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典型二审胜诉案例,韩彬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侵权过错与因果关系裁判尺度,成功驳回上诉人五十余万元增赔诉求,最大限度维护我方当事人财产权益。
韩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