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黄某于2020年7月入职长沙某医院,从事护理岗位,2023年4月黄某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配偶工作调动不想两地分居。黄某离职后,医院以黄某离职为由未向其发放2022年绩效奖金30000元。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黄某2020年绩效奖金3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长沙某医院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效考核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应予发放。本案中,医院发放的系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黄某在医院提供正常劳动,经考核亦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虽然发放奖金时黄某已经离职,但作为考核年度内已提供劳动的人员,医院应向黄某发放绩效考核奖,确认应发数额为30000元。
绩效考核奖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员工在职期间提供正常劳动,为用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符合发放条件,在职期间的绩效考核奖金为其合法的应得收入,不应以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时是否在职作为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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