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多名同学在楼道嬉戏推搡过程中,背部撞到教学楼护栏造成栏杆断裂,从四楼楼道边沿跌落至三楼楼梯间平台,导致头部受伤。陈某被送至医院在ICU抢救,颅骨被切了三分之二,随时有生命危险。根据医生介绍,孩子就算醒来以后也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这无疑又是一个家庭的悲剧。
发生如此严重的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的责任不可推脱。我认为,这个案件,学校至少涉及到两方面的责任。
第一方面,是教育机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的是8周岁以下的儿童。根据本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说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只要是8周岁以下的小孩,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的是以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到本案,起因是由多名小学生在楼道嬉戏推搡,从而撞到栏杆发生安全事故。虽然事故发生在课间,但学校平时若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老师发现学生在楼道嬉戏推搡而没有及时制止,亦或是学生课间互相推搡已成为常态但学校从未发现,那么学校就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嫌,应当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个方面,是建筑物、构造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筑物的质量责任,第2款规定了建筑物的管理责任。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同时又是管理单位,需要同时尽到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和管理安全的职责。因此,本案无论是因教学楼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护栏断裂,还是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而导致的护栏断裂,学校均应承担责任。
自汶川大地震以后,我们一直强调,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物都按八级以上抗震标准设计建设,但这些年学校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正所谓人命关天,学校建筑不安全,实际上是将全体师生置于危险境地。此次事件,若护栏质量过硬,悲剧或可避免。因此,学校建筑物除了在建设施工时严格把好质量关外,后续的安全监管、设施维护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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