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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隐瞒行政处罚记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526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1月11入职某安保公司,担任安保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附件为:《安保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安保队伍制度规范》、《安保队伍工作职责》,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附件《安保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条第项规定:招聘安保人员的条件为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第十条第项规定:招聘安保人员时,应聘人员需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54月,公安部门对安保公司进行相关检查中发现,张某于2008年4月19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安保公司随机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安保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安保队伍制度规范》的规定,拟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安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同附件要求张某如实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张某应熟知该职位要求,提交真实的资料、如实申报自身情况是张某的责任,但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如实说明其自身情况,向安保公司刻意隐瞒了自身违法记录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足以让安保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张某请求安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如果员工在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获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并不必然获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条款可知,该意见并未将“未告知违法犯罪情况”作为隐瞒事项,而且,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自身实际情况要达到足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一般是要在试用期内解除。一旦员工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再想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将大大增加。

况且,员工没有告知或隐瞒行政处罚记录,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因安保公司对其招录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标准相对较高,且事先已经告知张某相关要求标准,才符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很多公司的岗位,员工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对工作其实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员工一方如因其隐瞒行政处罚记录被用人单位辞退,提起相关诉讼,不会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有明确规定,并能证明已事先告知员工,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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