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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与继承的一般原则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613人看过

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应该怎么分配,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法律规定很不明确,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太一致,实务中也极具争议。

本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害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第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标准计算,属于谁的就是谁的,这点没有争议。第二,丧葬费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该归垫付人,若有结余参照继承处理,这点也没有疑问。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死者的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应当在亲属之间平分,这也没多大疑议。

争议大多在死亡赔偿金这一块。本律师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受害人没有死亡所可能取得净收入。那么,死亡赔偿金应当这样分配:第一,当受害人在死亡时有配偶时,死亡赔偿应当视为受害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其配偶,另一半参照为受害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当受害人在死亡时无配偶时,死亡赔偿金全部为受害人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是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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