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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陪酒者责任典型判例及解析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270人看过

    案例汇总介绍:

   1、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2012年7月份,张某请了李某、王某两位装修师傅为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并约定7月26日晚上聚餐。同时,张某邀请了朋友赵某作陪,李某邀请了朋友冯某。当晚,五人在张某家聚餐,席间众人相互敬酒、陪喝。散席后,冯某便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晚8时30分左右,冯某行使至华菱公司门口时撞到隔离绿化带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属于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冯某家属将张某等四人告上法庭,原因是张某等四人与冯某一起喝酒,有义务对冯某进行劝阻并将其护送至家,据此要求四人承担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张某、王某、赵某三人则认为,他们与冯某素不相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张某等四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冯某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四名陪酒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10% ,共计59316.45元。

2、江苏海安县法院:2012年10月,个体户徐某请洪某、蒋某为其店面装修。结工后,徐某将二人请到附近餐馆吃饭洪某和蒋某喝完一瓶白酒后,又趁兴喝了五瓶啤酒。深夜一点多,洪某、蒋某酒足饭饱,分别骑电动车和摩托车返回家中。谁也没有想到,蒋某返程途中因醉酒失控,所驾摩托车与道路中间隔离栏发生碰刮,跌倒后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蒋某承担全部责任。

蒋某的去世,一下子让其家庭跌入冷窖。悲痛的家人在料理完丧事后,一纸诉状将徐某、洪某告到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因蒋某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经海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徐某在已付1万元基础上,另行赔付蒋某家人3万元,洪某赔偿2万元。

3、山东东营区法院:东营区男子王某平时就好没事喝点酒。今年年初,王某一个朋友的孩子新婚答谢,他应邀参加。在主、副陪和同桌其他人的劝说下,王某喝了四杯酒,随后已经过量饮酒的王某被人送回了家,王某进家门时已不能走路,躺在沙发上很快陷入昏迷状态。妻子急忙拨打120求救。但在医院,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后,其妻将主、副陪等8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过量饮酒,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8名被告在喝酒过程中对王某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义务,遂依法认定主陪、副陪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人各承担1.25%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上海嘉定区法院:2008年9月6日,上海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小蒋去KTV接送,又与小蒋在KTV内共饮,导致小蒋在其后的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小蒋的家属认为,当晚一同在KTV饮酒的三名同事(包括公司老总在内)应该为小蒋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索赔近50万元。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认为,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公司老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存在一定过错。其余两人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但他们并没有进行提醒,因此存在过错。判定3人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律师评析: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由于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附随义务”,陪酒者(一般也是劝酒者)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已基本得到各地法院的确认。在此类案件中,陪酒人进行免责抗辩理由只能是:陪酒人不存在强制性的劝酒行为, 且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提醒义务。当然,从责任承担的程度来看,除调解结案的外,陪酒者的责任比例一般为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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