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两种维权方式:起诉撤销或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债务形成后,债务人与配偶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所有的,不能排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权:
1. 诉讼程序,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 执行程序,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对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份额的50%(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在债权范围内予以执行。
上述两种方式,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应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房屋产权的具体情况(如债务人单独所有、夫妻共有等)以及案件所处程序等因素,合理选择。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