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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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成立后,原告是否进行过催收?以何种方式?

作者:张峰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普法在线浏览:57次举报
2026-04-24


原告是否进行过催收?以何种方式?

发问自的:第一,审查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持续的、有效的催收行为(如发送催收函、短信、微信记录,或进行对账)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三年时效。第二,考察被告的还款意愿及信用情况。被告长期拖延、无正当理由拒付,可能影响法官对其诚信度的判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