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否存在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发问自的:审查借贷关系的纯粹性与真实性,防范虚假诉讼。法官需要排除本案借款是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如买卖、合伙、投资、赠与)的结算凭证,或者是否与“砍头息”、以旧还新等情形混同。同时,此问也是识别双方是否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损害他人(如配偶、其他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整个庭
审调查程序均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旨在查明案件客观事实,防止通过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总结:法官的上述发问,构建了一个从主体资格、借款合意、款项交付、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到履行情况(催收、还款)的完整审查链条。当事人,尤其是作为权利主张方的原告,必须对此有清晰认识,在诉讼前就应围绕这些问题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证据,确保在法庭上能够做出清晰、一致、有证据支持的陈述,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