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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洪臣律师
执业 9 年,为四级律师、长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吉林法学会金融法学理事、吉林普法志愿者协会会员,吉林日报、长春晚报、吉林都市频道《说实在的》等媒体采访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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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洪臣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宫洪臣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8月,某建筑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某旅游公司发包的某市某区某地跳楼机、飞行塔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暂定1006万余元,工期245日。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实际施工造价达750万余元。然而,某旅游公司因自身资金链问题,迟迟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经某建筑公司多次催告,某旅游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被迫停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21年7月23日,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现场界面交接清单》,对已完工部分进行确认并完成交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2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具体解除时间的认定;二是尚欠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尤其是针对鉴定机构出具的两套不同鉴定方案,法院应采纳哪一套作为定案依据;三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庭审中,某旅游公司抗辩称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并主张原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及律师费的诉求缺乏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解除合同,故认定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关于工程款,法院认为鉴定方案一以三方签署的《现场界面移交清单》为主,更能客观反映合同解除前的施工界面,故予以采纳,认定总造价为690万余元。扣除某旅游公司已支付的437万余元,认定其尚欠工程款252万余元。对于利息,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算。因原告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施工合同》解除;某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2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均由某旅游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宫洪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面对被告对鉴定程序的质疑,宫律师精准把握《现场界面移交清单》等核心证据的证明力,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对其有利的鉴定方案一,确保了工程造价的准确认定。其次,在庭审表现与专业判断上,针对未签证但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宫律师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与施工常理进行充分论证,促使法院将选择性造价纳入最终认定,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专业功底,为本案的全面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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