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6日,申请人某公司与原某轿车公司签订《零部件采购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生产高压风暖PTC加热器总成,单价2086余元。2020年3月,该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被申请人某轿车公司。此后,双方陆续签订价格协议及订货单。2019年,原某轿车公司下达需求计划,预测需求总量为2万台。2020年3月,双方签订订货单,订货5000台,该部分已履行完毕。
后因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原因通知停止发货,且涉案车型项目下马。申请人称其已加工完成未交货的加热器总成4029台,以及未装配的零部件1500台,另有178台交付至第三方工厂,共计价款1110万余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收货未果,遂于2022年9月首次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庭审中被申请人表示愿继续履行,申请人撤回申请。但此后被申请人仍未收货。2023年8月,申请人将4029台总成运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明确拒收。申请人遂再次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11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零部件采购合同》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2.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赔偿申请人主张的1110万余元合同损失。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零部件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虽然涉案车型已停产,但依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备品供货责任期限为车型停产后10年,申请人在此期间仍应承担供货责任。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合同解除事由不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人主张的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不予保护。至于交收货与付款争议,因未在本次仲裁请求中主张,可另行申请仲裁。
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4.7万余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宫洪臣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策略上,宫律师精准锁定合同中“车型停产后10年备品供货责任”条款,有力反驳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从根本上瓦解其解约逻辑。质证环节,宫律师敏锐指出申请人单方制作的损失清单缺乏依据,强调备货属其自身商业风险,切断了损失与被申请人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宫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应继续履行,最终驳回对方全部请求,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切实维护了客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