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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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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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人头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拆迁人头费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14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未实际共同生活。2013年,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台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原、被告均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根据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应得的货币安置款和搬迁补助费共计106000元,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原告并不清楚拆迁安置具体情况,被告一直隐瞒并占有原告的拆迁人头费。2018年原告得知具体情况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律师建议原告主张被告全部返还属于原告个人的拆迁人头费。

律师意见:拆迁人头费是原告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是

按户籍人头发放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告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被告领取拆迁人头费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原、被告一直分居,经济、生活均相互独立,原告并未使用、支配该笔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原告主张的拆迁安置费是按户籍人口数发放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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